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8〕299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办学和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质量。现将2008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经省、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须参加年检。
二、职责分工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年检的组织安排工作;具体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换证和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直接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和鉴定机构初审工作;省就业局负责其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时间安排
本年度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的年检分为自查自评、审查评估和复核换证三个阶段。培训机构的年检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鉴定机构的年检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职业培训机构的时间2008年11月15日—11月30日;鉴定机构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对照《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及评估标准》(厅办〔2004〕150号)逐一对照检查,并对一年来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是对培训后推荐其就业的情况,查找问题,制度的完善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8年11月30日前连同《许可证》(正、副本)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见附件)一并报所属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厅直接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厅培训就业处。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对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检查评估表》(见附件)逐一自查自评,认真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并对一年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所鉴定人数等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填写的基本情况表和《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一式二份)报所属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08年9月30日后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不参加年检,但要自检自查,形成书面总结。同时,请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做好接受上级部门抽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审查评估阶段,培训机构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12月10日;鉴定机构的时间为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月15日。
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各培训、鉴定机构的自查报告和一年中开展工作的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组认真对培训、鉴定机构逐一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由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年检总结报告和汇总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表》一并上报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同时,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培训、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抽检评估,终评结束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培训、鉴定机构年检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阶段:复核换证阶段,培训机构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1日—12月30日;鉴定机构的时间为2009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30日。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的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工作总结等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换发《云南省职业培训许可证》和《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审批的培训鉴定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审查合格后换发《许可证》。
各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2008年度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和换发新证的组织工作,确保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年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联系人:张河生 联系电话:0871—7195672
附件: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检查评估表
2.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年度检查评估表
鉴定所所号: 单位: 所长: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评估项目及分值 |
项目分解 |
评估内容及评分办法 |
自查评分 |
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初评分 |
省劳动保障部门终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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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合计总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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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所管理方面(22分) |
管理机构(16分) |
办公地点(4分) |
有独立办公地点,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得4分;不足15平方米的,得2分;没有常设办公地点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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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3分) |
有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常务副所长、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督导员、考评员等),得3分;有部分兼职管理人员,得2分;无专职人员,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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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2分) |
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收支合理,得3分;有财务制度,且账目清楚,但收支不合理,得2分;有乱收费现象,或无独立帐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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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事务公开(4分) |
有完善的鉴定事务公开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有公示栏,对每次鉴定事务都及时公示的,得4分;设有公示栏,但鉴定事务公示不及时、不全面的,得2分;未设有公示栏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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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种级别调整(3分) |
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工种、级别实施调整(增加或删减),上报文件规范的,得3分;适时调整鉴定工种、级别的,得1分;3年以上未调整,且现有鉴定工种、级别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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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情况(6分) |
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关人员职责和工作守则、财务管理制度、鉴定报名须知、鉴定程序、教务规则、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设备仪器管理制度等),并张贴于醒目位置的,得6分;有规章制度,但未认真执行和落实,得3分;无规章制度,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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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场所、设备(22分) |
鉴定场所(8分) |
按教务规则规定有符合鉴定工种要求,并满足考核工位需要的鉴定场所,得8分;无合格场所,但经相应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行异地考核的,得4分;无合格场所,并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异地考核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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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设备(8分) |
技能鉴定使用设备符合鉴定规范规定,能充分满足鉴定需要,工位充分,设备完好率为100%的,得8分;能基本满足鉴定需要,或设备完好率达到85%的,得5分;只能部分满足鉴定需要,或设备完好率在60%以上的,得3分;基本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设备完好率低于60%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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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工具仪器(6分) |
有满足本工种相应等级需要的检测工具、仪器,并经定期检验合格,能保证考评人员每人一套,得6分;每两人一套,得3分;不能满足两人一套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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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人员管理、使用(12分) |
考评员聘用(5分) |
有规范的考评员聘用制度,考评小组设置合理,考评人员持有有效证书,得5分;有聘用制度,部分实施鉴定人员未取得考评员证书,能基本满足鉴定要求,得3分;聘用的考评员人数不能满足鉴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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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管理(5分) |
有健全、规范的考评员管理档案,能结合鉴定工作组织考评员学习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能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群众反映好,得5分;基本做到前述各项,群众反映一般,得3分;不能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考评员档案不健全,得1分;管理松懈,考评员有违纪行为,群众反映较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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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培训(2分) |
有年度考评员培训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鉴定中心,并按时参加相关培训的,得2分;有计划,但未严格执行的,得1分;没有制定计划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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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鉴定工作方面(16分) |
年鉴定人数(8分) |
鉴定人数每年达1000人次以上,得8分;鉴定人数每年在500-1000人次的,得6分;鉴定人数每年在200-500人次的,得4分;鉴定人数每年不足200人次的,得2分;年内未开展鉴定工作,倒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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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种鉴定数(8分) |
审批的各个工种均能开展鉴定工作,得8分;部分工种年内未开展鉴定工作,酌情扣分;各工种均未开展鉴定工作,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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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务管理方面(12分) |
鉴定公告(2分) |
对所鉴定的工种、等级发布鉴定公告,内容齐全,得2分;发布的公告内容不全,得1分;发布的公告内容严重缺乏或未发布公告,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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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报名(2分) |
能依据职业标准审查鉴定对象报名条件和有关资历证明,并统一填写花名册,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核发准考证,得2分;能基本做到前述各项,得1分;有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现象,擅自核发准考证的,倒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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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2分) |
能严格按照《考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聘用的考评员能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并做好考场记录,得2分;基本能做到前述各项,得1分;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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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保管(2分) |
凡要求从国家和省题库提取试题的工种,其鉴定试卷有两人以上专人从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取、保管,符合保密要求,手续齐全,得2分;前述各项有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不按规定执行,有失密、泄密现象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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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汇总(2分) |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评分,认真填写评分表,考评员严格履行职责,抽查试卷无差错,得2分;抽查试卷差错率在1%以内的,得1分;抽查试卷差错率超过1%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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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分上报(2分) |
登分认真,无差错,表表相符,表卷相符,得2分;抽样检查误差率在1%以内的,得1分,误差率超过1%,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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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档案管理方面(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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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人员,有专门存放档案资料的地点(柜、桌),档案整理清楚,存放有序规范,各种考务资料套表齐全,得5分;档案整理不规范,各种考务套表不齐全,未按规定年限保存有关资料,得2分;没有管理人员,没有固定的存放地点,档案资料杂乱无章或无档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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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收费标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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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检查,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账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使用统一票据收费,开支合理,得5分;账目清楚,未使用统一票据,得3分;不自觉接受检查,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清或无账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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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效果(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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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鉴定所评价高,鉴定对象反映好,深受用人单位信赖,得到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表彰,得6分;鉴定对象和用人单位反映较好,社会评价一般,得4分;社会反映不好,鉴定工作弄虚作假,管理松懈,鉴定对象反映较差,有一次以上举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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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附件二:
职业技能鉴定所基本情况表
单位(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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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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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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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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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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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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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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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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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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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职业(工种)名称、职业代码、鉴定等级、批准文号 | ||||||
职业名称 |
职业代码 |
鉴定等级 |
批准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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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表 号:劳社统就业10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84号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2日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个、人、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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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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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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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人数 |
经费来源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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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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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业人数 |
按训练对象分组 |
按训练期限分组 |
按获取证书分组 |
就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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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机构数 |
教师 |
有偿培训收入 |
女性 |
劳动预备制学员 |
下岗失业人员 |
农村劳动者 |
在职职工 |
其他人员 |
六个月以下 |
六个月至一年 |
一年以上 |
初级职业资格 |
中级职业资格 |
高级职业资格 |
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 |
农村劳动者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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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实体以外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教育)机构数 ,劳动预备制学员人数 。
单位负责人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名: 报出日期:
主题词:劳动 培训鉴定 年检 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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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下载:云劳社办08-299.doc